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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招聘】关于加班费的一些小知识

时间: 2019-12-31 11:16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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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需安排补休或计发加班费

加班不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更不是无偿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需安排补休或者依法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于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其一,安排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计发加班费,即“二选一”,至于是选择安排补休还是选择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后确定,法律没有强制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休息日并非一定是周六、周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其二,安排工作日加点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则不得安排补休,只能计发加班费。前者是指正常工作日每日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后者是指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其三,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所支付的3倍加班费,不包含法定休假日本身的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可见,3倍加班费和法定休假日工资并不冲突,二者兼得,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笔者认为,应作如下理解和把握:


其一,有约定的按约定标准执行。法律准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加班费计算基数进行约定,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双方所约定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采用如定薪单、规章制度等文件中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资项目拆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则应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某一项或若干项作为计算基数。


其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等,原则上不包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奖金、高温津贴等各类津贴、房补餐补等各类补贴,等等。


其三,福利工资算不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奖金、津贴、补贴等福利工资都属于工资的范围,但没有规定福利工资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在实践中,有些单位把福利工资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有些单位则反之。


对此,我国各地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比如,广东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加班费追诉的时效

在现实社会中,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但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加班费,这就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进行维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发。但是,在各地劳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追诉加班费的时效期一般为两年,超过两年的,法律不再保护,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其一,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追诉加班费只能追两年,超过两年也是可以追诉的,但是,用人单位对两年内的劳动者考勤和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严格的证明责任,若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超过两年的加班费追诉,用人单位则不再负有严格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超过两年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可以销毁,不再保存。劳动者若要追诉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则对加班事实负有举证义务,若举证不能,则一般不予支持。


其二,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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