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招聘】《劳动法》什么情况下要员工承担违约金?
案例回顾
许某2010年大学毕业后,通过招聘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产品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如果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支付给企业违约金5000元。
但在2011年,许某偶然找到一份新工作,该企业无论是工资待遇、劳保福利还是办公条件均比现在的企业好。于是,许某经过考虑提前30日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答复许某解除合同可以,但根据合同的约定必须支付企业违约金5,000元,否则不予同意。
许某没有同意支付违约金,企业也不为许某办理退工手续。于是许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办理退工等手续。
经过开庭审理后劳动仲裁委认为:企业与许某在合同中任意约定违约金,约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要其支付企业违约金的条款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按规定为许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许某不必赔偿违约金。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排除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情形之外的,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与许某约定由其承担违约金。
其实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提前离职需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以此来约束员工,防止员工随意离职或跳槽,认为只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就一定有效。实际上并非如此。劳动争议纠纷案例中,企业要求员工承担违约金的争议案例占多数,但多数企业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最终败诉,其原因就在于,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本身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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