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检测到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无法获得最佳的使用体验,建议您更换其他浏览器或 升级您的浏览器。(使用360浏览器访问请选择极速模式)
关闭
{{settrSelectedText ? settrSelectedText : '更新时间'}}
{{sexSelectedText ? sexSelectedText : '性别'}}
{{ageSelectedText ? ageSelectedText : '年龄'}}
{{settrSelectedText ? settrSelectedText : '更新时间'}}
选择城市
切换城市分站,让我们为您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当前选择城市:总站
总站 {{item.sitename}}

【邢台】劳动法规定:单位不给劳动者发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时间: 2021-12-09 00:0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原创]

请用微信扫一扫 浏览量: {{clickNum}}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呢?


  劳动法规定,自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不发给员工,不能视同未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合同时,应当向用人单位索取劳动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刊载旨在传递更多信息并无盈利性质使用,若信息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处理改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