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在就业时遭受歧视应当如何维权?
1、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各单位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负伤,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妇女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5、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6、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合适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7、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8、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强迫提前退休或者变相提前退休。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